產物保險(以下簡稱產險)跟人壽保險最大不同與其說是保障,更可以貼近的說是一種損害賠償。
簡單的字義解釋就是產生了損失,理賠才存在。反之,就沒有所謂理賠的意義。另外,理賠的對象也是依照損失發生時候,
當時被保險人實際損失了多少,保險公司才依照損害賠償的精神,理賠等值的金錢或回復原狀。換言之,超過實際損失的部份獲取,
就算是不當得利。這也是產險公司很難查驗所必須承擔的風險,也就是業者所謂的道德風險。

以汽車強制險來說,因汽車交通事故所導致殘害賠付的等級共分為15級,理賠金額分別從新台幣4萬元最高到新台幣150萬元,但是先提必定是先從是否符合殘廢的定義而言。簡單的說,保險公司不可能超過合理理賠的金錢,當然,這些應該理賠的金額訂定,各產險公司會就其風險費率請公司內部精算師,經過精算之後,才會送財政部申請成為販售的商品。強制險一開始開立強制投保的精神就在於先不論責任歸屬,所以因為交通事故受害的民眾,都可以從眾人所繳付共同成立的基金先取得合理的補救賠償而不論先追究肇事者所應該負擔的責任。目前汽機車強制險死亡所訂定的理賠金額已從一開始的新台幣120萬調整到新台幣170萬。但是實務上,一般訴訟中法院判定死亡事故的賠償最高有新台幣300萬的賠償金額,於是衍生出不足的130萬,則由車主另外購買第三人責任險,使駕駛人的風險能完全的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單既然說是商品,就不可能有虧損的道理。因此,每年的保險費率調整,大部分會因為前一年整體的損失做調整。

一般民眾比較切身相關的首推汽車竊盜險。這幾年,因為某些品牌的汽車失竊率下降,所以這個車型的竊盜險費率自然而然調降,當然就將保費降低。反之,當某個車款的失竊率一直居高不下時,這個車款的車主,自然就得負擔比其他車主較高的保險費用。即便是同樣的保額。

總之,產險的精神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為意外事故導致財物方面的損失,理賠的程度則依實際狀況而定。如果說保額是5萬美金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為部份外箱破損導致潮濕無法使用(比如說香煙,名牌服飾,食品等常有這方面的問題),請公證公司清算之後,實際損失是5千美金,那保險公司實際的理賠金額就是5千美金。而非投保金額5萬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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